國立清華大學兆豐銀行獎學金設置要點
109年1月20日學務會報通過
109年2月11日核定
109年6月2日學務會報修正通過
109年6月9日核定
110年6月29日學務會報修正通過
110年7月12日核定
112年1月18日學務會報修正通過
112年4月14日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
一、本校與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為協助及鼓勵經濟弱勢學生努力向學,特設立「兆豐銀行獎學金」(以下稱本獎學金),並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本校大學部二、三年級之家境清寒在校大學生,且品行端正者。
三、經費來源:兆豐銀行於合約期間捐贈之獎學金。
四、獎學金名額:
(一)每年核給26名。
1、原子科學院、人文社會學院、生命科學院、藝術學院各推薦2名學生,得備取1名。
2、理學院、科技管理學院各推薦3名學生,得備取2名。
3、工學院、電機資訊學院、竹師教育學院各推薦4名學生,得備取2名。
(二)各學院推薦名額若有不足,得由其餘學院備取名單中依學業成績最優者、家庭經濟狀況最弱勢者,依順序遞補之。
(三)前項推薦名額若未達26名,得由生活輔導組就符合第六點申請資格之學生中擇優遞補之。
五、獎學金金額:核發每名學生新台幣5萬元整。
六、申請資格:
(一)具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證明或具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資格者。
(二)前二學期學業成績平均70分以上者。
(三)前二學期操行成績平均70分以上者,且無違反校規懲處紀錄。
七、申請時間:每年1次,於每年4月1日起至30日止提出申請。
八、檢附申請文件:
(一)獎學金申請表(含自述說明)。
(二)符合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經濟弱勢證明(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等)或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通過證明。
(三)前二學期成績單。
(四)無違反校規懲處紀錄證明。
九、申請方式:申請表及自述說明,請至生輔組校外獎學金網頁下載填報後,送交各學系(院)辦公室辦理審查。
十、評選方式:由各學系篩選、推薦符合資格之學生1至2名至學院辦公室,經學院審核通過,於公告期限前將推薦學生名單,送生輔組辦理獎項簽核程序。
十一、本要點經學務會報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