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級會議議案類型及決議

校級會議議案類型及決議

因應學校章則有「審議(核定)」、「核備」、「備查」等用法疑義,並涉及相關會議議案安排方式,爰參酌學者整理其用法說明,並擬建議校級會議議案類型及決議方式如下

一、 議案類型:

審議(核定)、核備、備查【參酌王和雄前大法官法律的初步概念一文整理】

(一)   審議(核定):指上級機構,對於下級機構所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四款)會議議案安排類型為討論案

(二)   核備:關於「核備」之意義為何,有兩種說法,一說認為「核備」是指下級(受監督者)機構將其擬作或已作成之行為,陳報上級(監督)機構,使其知有該事實,於必要時得據以採行其他監督方法,上級(監督)機構並得對該行為表示意見下級(受監督)機構之參考。下級(受監督)機構依規定應報請核備之事項,縱未依規定辦理者,並不影響該行為之合法性及效力。因此,所謂「核備」,應係指由上級(監督)機構核示意見並予備查之意。另一說則認為「核備」是指核可備案之意,兼有同意權與異議權之作用,申言之,應經核備之處分或行為,如未經核備,不生效力,經不予核備者,應重新作成處分或改正,故依法應經上級(監督)機構核備之處分或行為,如未經核備或不予核備者,即不能對外為該處分或該行為,否則,其效力即有疑問。在實務上,為求慎重,以採後說較無爭議。會議議案安排類型為核備案

(三)   備查:指下級機構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機構知悉之謂。(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五款)會議議案安排類型為報告案

二、 議案決議方式:

審議討論案-需為通過與否之決定並得提修正案。核備核備案-僅能為核備通過與否之決定,不得提修正案;無論核備通過與否可有建議意見;未核備前不生效力。備查報告案-無通過與否或同意與否之決定,僅係知悉;可有建議意見。同意案-需為同意與否之決定。